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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QA

Q:請問人民團體會員(會員代表)有那些權利??

A:人民團體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另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應基於均等原則,會員依法應享有之權利,不得於章程任意予以限制或剝奪。

Q:請問人民團體經費來源為何?

A: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下:一、入會費。二、常年會費。三、事業會。四、會員捐款。五、委託收益。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七、其他收入。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,應提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Q:請問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之要件?如何辦理?

A:人民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或其他原因合併或分立必要者,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合併或分。合併或分立後,原團體應予解散。另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,有關人事、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轉,應議定辦法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。

Q:請問人民團體應予解散之原因為何?

A: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解散: 1、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。 2、破產者。 3、合併或分立者。 4、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者。 5、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解散者。前項第四款於政黨之解散不適用之。

Q:請問人民團體分支機構設立程序如何規定?

A: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「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,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,載明設立依據、組成、任務、經費來源等,提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」。

Q:請問人民團體經解散後,清算之程序為何?

A:人民團體經解散之清算程序,如經法人登記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依民法之規定辦理;如未經法人登記者,應依章程或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辦理,章程未規定或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無法召開時,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,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。

Q:請問社會團體會址有區域限制?

A: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,並得設分支機構(派出單位:如辦事處)。會址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以外之其他地區。

Q:如何申請兩岸性團體?

A:只要是成立社會團體,團體事務、會務有從事兩岸交流的話,一樣依照人民團體法和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向內政部合團司-社會團體科申請人民團體即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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